今后,担保机构可以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自己也获得降低经营成本的利益。记者从省中小企业厅了解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国家近日拟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包括,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其中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辽宁各市上报的材料,省中小企业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共同进行复查,并对其中符合免税条件或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予以取消免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另外,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