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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


时间:[2009-07-13]

    昨日上午,在青岛召开的第十届海洋科技与经济发展国际论坛主题报告会上,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节水处处长杨尚宝成为国内诸多从事海水淡化的企业争相提问的焦点人物,而海水淡化企业能享受到哪些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则成为最热门的话题。

  企业所得税三年全免

  从事海水淡化的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杨尚宝介绍,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精神和《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以及《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海水淡化企业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海水淡化专用设备购置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以及《实施条例》第100条,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海域使用金享优惠政

  据杨尚宝介绍,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要求,我国将合理划定特殊和一般工业用水区,为海水淡化提供海域使用保障。

  海水淡化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可享受优惠政策,杨尚宝介绍,对于公益性海水淡化项目,我国将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运营企业在合同期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据悉,我国已把海水淡化列为战略储备,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将分别从科技创新专项、产业化的角度支持我国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根据该规划,到2010年,我国海水淡化能力将达到每日80~100万立方米,解决沿海缺水地区20%的用水需求。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司长李静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通过专项资金和贴息支持,共支持海水利用及淡化项目6个,总投资13.6亿元,其中国家补助资金4760万元,形成了年利用及淡化海水4.8亿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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