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出台意见,明确提出,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在市(州)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机构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兼营非融资性担保等其他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管的资本金除用于委托银行机构开展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