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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欲推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


时间:[2010-01-26]   出处:[青岛财经日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直接融资渠道,解决了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问题。20091123日,首批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成功,并超额认购1.5倍。首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包括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山东省诸城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山东省寿光市三农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共计23家企业参与,融资12.65亿元。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但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却因为规模、实力、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融资难,尤其是长期资金融资难,直接融资更难。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成功发行,扩展了市场发行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层次、开拓了新的发行方式,对有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8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组织召开2010年货币信贷政策通报会,王迅行长在通报2010年货币信贷工作措施中明确提出,要不断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出、宣传和引导有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参与集合票据融资。

  集合票据

  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资金用途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发行文件中应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任一企业在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均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行企业应在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作者:姜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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