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山东省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应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