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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创投引导基金


时间:[2010-04-23]   出处:[青岛日报]

  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市政府已批准设立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发布了《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争取国家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举将为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融资平台。
    据了解,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包括基金资金规模与构成、基金发起人两个方面。在基金资金规模与构成上,参股设立的基金规模不少于2.5亿元,资金构成为国家资金、市级引导基金及社会募集资金,以社会投资为主。国家资金参股比例不超过20%,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且非国有社会募集资金比例不低于30%
   
    在基金发起人方面,要求申请参股的引导基金发起人中,至少有1家在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亿元;至少配备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还规定,基金的投资领域应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中的一项;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70%;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与市级引导基金实际比例之和。 (作者: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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