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季度,山东国税系统共为16404户小型微利企业(不包括零申报和亏损企业)抵免、减免企业所得税10064万元。
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又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法规定按照20%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0人,且资产小于等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80人,且资产总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者: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