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随《通知》一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因此,《方案》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在此基础上,《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一是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
二是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此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通知》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胡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