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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鼓励民间投资“36条”


时间:[2010-06-11]   出处:[发改委]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36条,是继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之后,针对民间投资发展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又称“新36条”)。

《意见》指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同时,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意见》明确了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意见》要求,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新36条”的颁布实施,为民间投资指明了方向,扫清了障碍,必将激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可能出现新一轮以民间投资为主导的投资热潮,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持续动力和活力。我市应加以重点关注,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综合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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